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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这是本案中被告做出答复的法律依据,根据案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小麦公考 | 2021-08-27 10:05:09

材料:

基本案情:2013年2月19日,张某向S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获取“本市116地块项目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的政府信息。S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经至其档案中心以“缴款凭证”为关键词进行手工查找,未找到名为“缴款凭证”的116地块项目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的政府信息,遂认定其未制作过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答复张某,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张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裁判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缴款凭证,应泛指被告收取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缴纳本市116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形成的书面凭证。在日常生活中,这种证明缴纳款项凭证的名称或许为缴款凭证,或许为收据、发票等,并不局限于缴款凭证的表述。原告作为普通公民,认为其无法知晓相关缴款凭证的规范名称,仅以此缴款凭证描述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的主张具有合理性。而与之相对应,被告系本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知晓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开具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凭证的规范名称,但在未与原告确认的前提下,擅自认为原告仅要求获取名称为缴款凭证的相关政府信息,并仅以缴款凭证为关键词至其档案中心进行检索,显然检索方式失当,应为未能尽到检索义务,据此所认定的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结论,也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不定项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这是本案中被告做出答复的法律依据,根据案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 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B . 被告应当告知张某到其他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
C . 被告应当尽到信息查询检索义务,以证明信息是否存在
D . 被告在以“缴款凭证”检索未果时,应与张某沟通确认信息内容

参考答案: B

小麦参考解析:

本题为其他法律法规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张某申请的缴款凭证信息已被被告公开,因此不需要再申请信息公开。B选项说法错误,本题选非,当选。

第二步:分析选项
A选项:张某要求检索缴款凭证,行政机关行仅仅依靠原告提供的并不准确的关键词来检索,最后没有检索到。这种情况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1条第4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不是第21条第3项的规定。所以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C选项:行政机关应当与张某沟通、补充信息以确认信息是否存在尽到信息查询检索义务。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D选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故本题选B。
【2015-上海A-130/上海B-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