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这是本案中被告做出答复的法律依据,根据案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 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B . 被告应当告知张某到其他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
C . 被告应当尽到信息查询检索义务,以证明信息是否存在
D . 被告在以“缴款凭证”检索未果时,应与张某沟通确认信息内容
参考答案: B
小麦参考解析:
本题为其他法律法规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张某申请的缴款凭证信息已被被告公开,因此不需要再申请信息公开。B选项说法错误,本题选非,当选。
第二步:分析选项
A选项:张某要求检索缴款凭证,行政机关行仅仅依靠原告提供的并不准确的关键词来检索,最后没有检索到。这种情况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不是第21条第3项的规定。所以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C选项:行政机关应当与张某沟通、补充信息以确认信息是否存在,尽到信息查询检索义务。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D选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故本题选B。
【2015-上海A-130/上海B-133】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