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王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李某当场向王某交付现金1万元,王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张某在该借条上签字,后王某没有按时还钱,李某将王某和张某同时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还钱,并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张某的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张某只是作为见证人签字,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B . 张某在别人的借条上签字,应当推定为保证人,并承担保证责任
C . 张某在别人的借条上签字,视同共同借款人,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D . 只要借条上没有任何明确表述或其他事实表明张某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张某即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参考答案: D
小麦参考解析:
本题为其他法律法规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借条上没有任何明确表述或其他事实表明张某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此时其承担保证责任不成立,张某即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所以选D。
第二步:分析选项
A选项:借条上没有表明张某为见证人,所以张某不是见证人,所以A错。
B选项:借条上没有表明张某是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不能推定为保证人,所以B错。
C选项:成为共同借款人需要签订共同借款协议,题干并未签订协议,所以张某和王某不是共同借款人,所以C错。
故本题选D。
【2021-联考/福建-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