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试题)
某公司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出资设立,丁和戊分别被依法选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监事,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根据法律规定,下述主张能获得支持的是:
A、
银行要求作出贷款决策的丁返还贷款
B、
银行要求该公司返还贷款
C、
银行要求已足额缴纳出资的甲、乙、丙三股东返还贷款
D、
银行要求对该公司承担监督检查责任的戊返还贷款
正确答案:B,正确率:50%,作答次数: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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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为经济法常识。
《公司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所以银行不能要求股东、执行董事和监事返还贷款,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由其承担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责任,A、C、D错,所以选B。
故本题选B。
【2012-山东-032】
来源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399号